企業自主研發形成的軟件產品,列入無形資產,企業按三年攤銷,稅務抽查時要求調整為10年攤銷,稅法有沒有什么政策說可以加速攤銷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規定,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自主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還是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其攤銷年限不能低于10年,因此,稅務機關要求貴司將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調整為10年的做法并無不妥。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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