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商標專用權時間和地域的效力
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時間為10年,其起算時間為:初步審定公告無異議的,從公告后第四個月的第一天起算;初步審定公告有無異議不成立的,從裁定之日起算。經過注冊的商標,只有在這10年的范圍內商標的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專用權會受到法律追究。但效期滿不辦理續展手續的,或是過了寬展期仍不續展注冊的,該商標即不再擁有專用權,因而不再受法律保護。
一個注冊商標只在注冊國家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其余國家則不予以、保護。如一個商標只在中國獲準注冊,就只能得到中國法律保護,就必須想到第三國或第四國去申請商標注冊。
二、核準注冊的商標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效力
我國《商標法》第37條還規定;“法庭辯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根據一務法律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除受時間及地哉的限制之外,還限制在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之內,不得任意改變或擴大這種范圍。如果注冊商標所有人自行改變了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或是把注冊商標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不能以此對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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