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于2018年12月29修訂)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3年1月1日起廢止。
因此,你公司在2023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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