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終止活動;合伙企業解散后,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伙事務。那么,合伙企業如何清算,合伙企業清算的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我與同事三人合伙辦廠,經營一年虧損較多,無法再干。甲入股7萬,占股份50%,乙投資設備占30%,丙入股2萬占20%,現廠子評估還有資產7萬元如何分配,合伙企業如何清算?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約定或者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在清償債務時,對于未到清償期或在訴訟中的債務,應將其清償所必需的數額從合伙財產中劃出并予以保留,待到期或訴訟了結后作清償處理;
對于債的清償,期限利益系為債務人的利益而設的,清算人據其情況不予保留而運行于期前清償的,也并無不可;但對于訴訟中的債務,由于其存在與否、數額多少尚未確定,因而只能依具體情況保留一部分財產,以備將來清償之用;
合伙財產在清償債務及劃出保留必要的數額后,其剩余財產應返還各合伙人的出資。這里的返還出資,僅指以財產出資而言。對于勞務出資,自不存在返還問題;
對于返還出資的方式,依以下原則確定:以實物出資,原物存在的,應返還原物;以金錢出資或者以實物出資、但原物已不存在的,應以金錢折價返還之。若合伙財產不足以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則應按照各合伙人出資的比例予以返還。
解析:
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最高院《貫徹意見》規定,“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多數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
無論是退伙還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對外要承擔合伙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伙人身上。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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