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某建筑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取得的設計服務銷售額占同期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于2019年4月12日通過某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該建筑企業2019年4月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結余24000元。2019年5月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1)購進商品混凝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50000元,稅額1500元。
(2)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勞保用品一批,取得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為5000元。
(3)購進小轎車一輛,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明的金額為100000元,稅額為13000元。
(4)進口挖掘設備一臺,價款為30000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增值稅額為3900元。設備運達企業發生運輸費用20600元,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20000元,稅額為600元。
(5)購進花生油400桶用于發放福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56000元,稅額為5040元。
(6)購進寫字樓一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500000元,稅額為45000元。
(7)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4張,合計金額500元,稅額15元。
(8)銷售人員報銷差旅費,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張,注明的票價和燃油附加費合計2200元;鐵路車票1張,注明的票價為961元。
(9)為外縣a房地產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務(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結算已完工工程款項,收到工程款130800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注明金額120000元,稅額10800元。同時該建筑企業也與分包方結算已完工工程款項218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20000元,增值稅額1800元。該建筑企業按規定在當地預繳增值稅2400元。
(10)銷售已使用過的一臺設備(2008年購入,當時未抵扣進項稅額),取得含稅收入25750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1)由于管理不善,2019年2月購進的一批建材被盜,賬面成本為20000元,材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6%。
(12)銷售工地剩余下腳料,取得不含稅收入400000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3)提供工程設計服務,取得不含稅收入500000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填寫該企業5月份納稅申報表(本月取得的相關發票均在本月認證并抵扣)。
解析:納稅申報表關鍵數據計算如下:
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購進商品混凝土的稅額1500元,購進小轎車的稅額13000元,購進運輸服務的稅額600元,購進花生油的稅額5040元(用于發放福利,按規定不得抵扣,作進項轉出處理),購進寫字樓的稅額45000元,購進高速公路通行服務的稅額15元,購進建筑服務的稅額1800元。上述扣稅憑證共計10張,稅額合計66955元。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購進挖掘設備的稅額3900元。
3.旅客運輸客票抵扣的進項稅額:扣稅憑證合計2張,金額合計3161元(2200+961),稅額為2200÷(1+9%)×9%+961÷(1+9%)×9%=261(元)。
4.進項稅額合計=66955+3900+261=71116(元)。
5.當期計題的加計抵見額=71116×10%=7111.6(元)。
6.進項稅額轉出:發放福利5040元;非正常損失建筑材料20000×16%=3200元,合計=5040+3200=8240(元)。
7.調減加計抵減額=5040×10%=504(元)。
8.銷項稅額的計算。銷售額合計=120000+400000+500000=1020000(元)。笑售建筑材料銷項稅額=400000×13%=52000(元);提供建筑服務銷項稅額=120000×9%=10800(元);提供設計服務銷項稅額=500000×6%=30000(元)。銷項稅額合計=52000+10800+30000=92800(元)。
9.抵減前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92800-(71116-8240)=29924(元)。
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24000+7111.6-504=306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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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抵減前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29924元<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30607.6元,當期實際抵減加計抵減額為29924元,當期結余加計抵減額=30607.6-29924=683.6(元),抵減后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為0元。
12.簡易征收的應納稅額=25750÷(1+3%)×3%=750(元)。
13.簡易征收的應納稅額減征額=25750÷(1+3%)×(3%-2%)=250(元)。
14.應納稅額合計=0+750-250=500(元)。
15.本期已繳稅額2400元,應納稅額為500元,故期末結余已繳稅額=2400-500=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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