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如何界定
、合伙企業合伙人可能在國稅局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08]159號文明確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規,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接下來就一起開始看‘【小規模如何報稅】剖析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如何界定?’不會的來了解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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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便合伙企業本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但如果其合伙人按照規定屬于國稅局管轄的企業所得稅納,則該合伙人也應當在國稅局就其分自合伙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
二、以主體稅種劃分企業所得稅管轄: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的企,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并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同時規,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
、企業新辦標準等仍沿用原規。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中明確,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地方稅務小規模如何報稅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同時規,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即還要依照財稅〔2006〕1號、國稅發[2006]103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對是否屬于新增企業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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