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和票據貼現作為票據融資的方式,都是金融機構的業務,但兩者的融資方式卻不相同。
票據質押又稱設質背書,是指票據持票人以其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據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票據金額的給付作目的而進行票據行為。
票據貼現是指將未到期的商票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流動性資金的行為。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票據所有權:票據質押并沒有發生票據所有權的轉移,持票人仍然擁有票據權;而票據貼現則是直接進行票據權利的轉移,如果銀行貼現給你,那么銀行獲得票據所有權。
是否贖回:票據抵押是在一定期間內由持票人到期贖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約定贖回,銀行有權對票據所有權進行處理,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并從所得票款中優先補償應得的商票質押金額、違約金、利息等;而票據貼現整個過程不存在贖回。
質押與貼現額度:票據質押的放款額度是被受控制的,一般控制在票面的金額的60%~80%;而票據貼現的金額是根據貼現的利率和貼現天數來確定的,利率高,貼現天數多,則貼現利息高。
票據質押操作流程:質押申請
質押申請——選擇票據——修改質權人信息(默認為持票人開戶行)——提交指令——復核——質權人簽收
質押解除
打開質押菜單——選擇質押解除——提交指令——復核——通知質押人簽收
票據質押的設立和質權的生效應當堅持票據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出質人持有票據;訂立質押合同;必須交付票據.按票據法規定做成質押背書。
在票據質押時還會遇到一些棘手的問題,比如主債務到期未還而承兌匯票卻到期,質押權人應該如何保障自身的債權呢?
當主債務到期未還而承兌匯票又已到期時,承兌匯票質押人作為主債權人,即可以依背書的連續性證明自己權利的存在,持承兌匯票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該承兌匯票已經被付款人、第三人承兌或保付,承兌人、保付人則成為承兌匯票主債務人,負有絕對的保證承兌匯票兌付的義務,其余債務人則退居其次,而成為第二債務人。
若承兌匯票主債務人拒絕付款,承兌匯票質押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以要求其履行義務,不必馬上行使追索權。如果付款人、承兌人或保付人將票款支付給承兌匯票質押人,在承兌匯票法上,承兌匯票質押關系應當已經完成,但是根據質押合同的規定,質押人只能收取與債權相等的部分數額,其余則須退還給出質人。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承兌匯票已經到期而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尚未到期時,質權人也應有權兌付票款,并將票款提存,或與出質人商定提前償還債務。
開展票據質押業務的機構有哪些,小編這就為您解答?
1、商業銀行;
2、經授權開展票據業務的財務公司:面向集團成員單位以及一頭在內的產業鏈上游供應商以電票作為質押進行貸款融資信貨業務。
3、信托的abs產品:信托付款購買票據資產收益權,出質人將對應的票據設定質押。
4、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銀行質押貸款、融擔提供債務擔保
5、小額貸款公司:質押貸款、部分小貸可從事貼現
6、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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