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過節,國內旅游已經滿足不了國民的需求,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年假期間開啟周游列國的模式,外幣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我們的生活里。同樣地,隨著經濟全球化,外幣在企業的使用頻率也越來越高。這不,為了規范申報時外幣的折算方法,稅務總局出臺了多項規定。以下為你整理了幾個主要稅種的外幣匯率折算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一、增值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企業所得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1、月(季)度申報與匯算清繳時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2、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支付款項時區分不同情形,按扣繳義務發生之日、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國家稅務部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限期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外幣匯率折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
“17.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稅額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以人民幣計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稅額時,凡企業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的,應按企業就該項境外所得記入賬內時使用的人民幣匯率進行換算;凡企業以人民幣以外其他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應統一按實現該項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換算。”
三、個人所得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1、通常情況以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已按月(季)度預繳的部分不重新折算,補繳部分按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股權轉讓所得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四、車輛購置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五、消費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六、資源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七、房產稅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規定:“二、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在繳納房產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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